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来源:招生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08-27    浏览次数:13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体格检查鉴定结论

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下列影响正常功能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a.心理品质不良;

b.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c.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d.畸形、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e.长期使用某种物质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3.2 身高低于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74cm不合格。

体重指数(BMI)大于等于24或小于18.5个别评定。

3.3 恶性肿瘤、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4 遗传性疾病或其家族史不合格。

3.5 辅助检查结果明显异常不合格。

4 神经、精神系统

4.1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2人格障碍不合格。

4.3癔症、神经症不合格。

4.4 睡眠障碍不合格。

4.5 物质依赖、物质滥用不合格。

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不合格。

4.7 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8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不合格。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10 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 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 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3 肌肉疾病不合格。

5 心理学

心理测试不及格不合格。

6呼吸系统

6.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6.2 肺结核不合格。

6.3 气胸及其病史不合格。

6.4 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7 循环系统

7.1 心血管系统疾病不合格。

7.2 血压:收缩压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不合格。

7.3 脉搏每分钟高于40次、低于60次或高于100次、低于120次,排除病理性疾病合格。

7.4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7.5 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 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2 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明显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直径大于3cm的肝囊肿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非病理性轻度肝脏肿大合格。

8.3 胆道系统结石不合格。

8.4胆囊息肉样变不合格。

8.4.1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样变合格。

8.5 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5.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 直径小于2cm的单纯性肾囊肿合格

9.2 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 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血液系统

10.1 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非病理学性脾脏轻度肿大合格。

11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骨骼、肌肉系统

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传染性的、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 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2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3 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4 轻度腋臭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时,如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合格:

(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2)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0;

(3)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

14.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 视野异常不合格。

14.4 色盲、色弱不合格。

14.5 夜盲不合格。

14.6 双眼视功能异常不合格。

14.7 斜视,6米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外隐斜视超过5△、上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

14.8 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9 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0 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1 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2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3 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4 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5 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6 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6.1 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合格;

14.16.2 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 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2 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3 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

15.4 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不合格。

15.5 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6中耳疾病不合格。

15.7 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8眩晕史不合格。

15.9 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 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1 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2 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和牙颌畸形不合格。

附件: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最后更新 (2015-08-27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