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章程
(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自2017年3月21日起生效施行)
序 言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始建于1958年,由时任国家农垦部部长王震将军主持创办并兼任首任校长。学校原隶属国家农垦部,1973年划归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学校原址位于黑龙江省密山市裴德镇,2003年整体迁建至大庆市。
学校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务实求真、负重致远”的办学精神,秉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崇尚学术、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简称“八一农大”;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HBA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5号。
学校官方网址为www.bya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学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尊重和保障学校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依法对学校办学进行指导和监管,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事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津贴分配办法;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国家农业现代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办学使命,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办学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农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重点发展农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适度发展理学、法学、文学、经济学等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努力培养社会责任感强、专业基础扎实、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学历证书,依照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评估,依法引入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开放办学。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基层学院(教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与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批准与撤销;
(三)决定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决定暂缓授予、不授予及撤销已授学位;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教授中遴选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代表由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且应保证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履行各自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后勤保障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教学部)、研究院(所、中心)。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事权相宜、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制定学院教师任职资格、业绩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组织实施考核和评聘工作;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拟订内设机构方案,制定管理规章制度;
(六)负责学院内部各类岗位人员的选聘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院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学院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会议内容决定由书记或者院长主持。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对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学校自主设置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有关规定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第四十一条 依托学校建设的各级各类教学科研机构,学校与其他主体联合设立和建设的各类教学科研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运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学科研机构应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发展水平为核心任务,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和机制。
学校定期对教学科研机构的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价和审核。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岗位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度和岗位分类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任任务;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与社会和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健全分配激励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帮扶救助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
第五十四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天候育人工作合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教育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刚性预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以及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构建完善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自办服务实体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校园规划进行校园建设,不断提升校园建设现代化水平,切实强化校园综合治理,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社会需求,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文化普及等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社会各方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合作机构,发起、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设立校友工作专门机构。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分支机构。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学校充分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由学校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其在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标志为正圆形,主体图案融麦穗和笔尖于一体,象征农业科教,下方为建校年份“1958”,外部环以中英文校名。中文校名由书法家孙伯翔题写。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为印有学校标志或校名的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以绿色为主色调,中间为白色,印有学校标志及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歌》,由刘万超作词作曲。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困知勉行,积厚成器”。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风为“唯实、坚韧、团结、创新”。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8月1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须依据本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更新 (2017-04-06 14:03)